EB-2優秀人才移民/EMPLOYMENT-BASED
美國EB-2 移民是美國移民法sec.203(b)(2) 規定認可的移民欄里的第二類,是美國雇主必須確認外籍人士符合移民局申請所規定的要求,申請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合法途徑之一。美國EB2移民的定義是: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如果申請人是持有高等學位(一般是指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專業人員或者申請人是有申請人擁有特殊能力的外國人,申請人就有資格申請職業移民第二優先移民簽。
EB-2 條件要求/QUALIFICATIONS REQUIRE
有碩士或碩士以上的學位,或學士學位加上在本專業領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個人專業、專長符合美國勞工市場要求,首先向勞工部門申請勞工;
美國雇主為申請人完成勞工認證,并且提交給勞工部就業培訓管理局備案;
美國勞工部門批準后,向美國移民部門提出移民申請。
2,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及貢獻必須在美國全國范圍內產生有益的影響,而不是僅對某一個州某一個城市,或者某一個人產生影響;
3,如果要求申請人通過勞工證申請移民,就會有損于美國國家的利益
EB-2 優勢/ADVANTAGE
一步到位:全家拿永久綠卡
批復時間短:6-12個月獲批
條件簡單:申請人群廣泛
NIW不需雇主:可直接申請
疊加申請:可同時申請EB1移民
EB-2 辦理流程/IMMIGRATION FLOW
EB-2 問題解答/QUESTION ANSWER
第一種:是PERM勞工紙申請中工作職位要求碩士學位或者學士學位另外加5年工作經驗的申請類別,即EB-2a和EB-2b;
第二種:是因為符合國家利益而申請免除PERM勞工許可申請的國際利益豁免NIW申請。
雖然同一個申請人可以同時擁有EB2和EB3的雇主申請,但是不建議兩者同時提交。為了避免引起勞工部不必要的猜疑和審計,最好是分開遞交。等到一個批準了,再遞交另外一個。 如果是同時遞交,兩個職位應該有很大不同。
高等學位即指碩士或以上學位。申請人必須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或者同等學歷,并且在需要學士學位以上的工作領域內工作,或者是在傳統的專業領域內工作,比如律師、醫生、建筑師等。
正常審理6-12個月,需要排期,整體大概流程2-4年。
不是。移民局并沒有規定推薦信的數量。一般情況下5到7封就夠了。條件很好的案子可以少一些推薦信。
不用。只要是您自己獨立遞交的申請,就沒有為現在的雇主工作的要求限制。
人數少而且經過嚴格遴選的會員資格才有分量。如果你是泯然于成千上萬普通會員之中,定期繳納會費的,交了也白交。移民官不知道你是誰。
歷史上, EB2的排期一直比EB3快,所以,大家都往EB2上面擠。如此下來,由于申請EB3的人太少,名額供求沒那么懸殊,所以EB3跑得比EB2反而更快。但是接下來有大量的人申請EB-3,那么EB-3的排期變慢。EB-2和EB-3的排期快慢和兩者的供求關系變化緊密相關。
根據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新出臺的一個備忘錄, 移民局可以接受基于同一個批準的PERM而遞交一份新的EB3 I-140 申請。 如果已經到了EB3的排期的話, 甚至可以直接遞交I-140和I-485。
不會。這兩者是互相獨立的。 兩個都批準以后,你可以選一個排期更快的來做最后一步。
不可以。EB-2和EB-3的雇主申請必須根據各自的要求和公司的情況,設置不同的崗位職責和要求。
申請人不需要在美國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任何國家提出NIW申請。NIW的目的就是幫助美國爭取來自各國的頂尖人才,NIW獲得批準后,申請人可以在其所在地提出綠卡申請。而且NIW的批準通知永遠不會過期,申請人可以在獲得批準后的任何一天入境美國。
這是我們經常被問到的問題。 其實,NIW國家利益豁免和HIB不同,首先,它并不需要有工作才能申請;其次,它更不需要申請人一直保持做同一份工作,它的申請人是并不是雇主,NIW的申請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個人。NIW國家利益豁免對于工作方面唯一的一個要求就是申請人在獲得批準后,必須從業于同一個領域或者相關領域。我們有非常多的客戶,在取得申請之后,因為各種原因選擇跳槽換工作。 這些都不會影響NIW的批準。
或許可以。首要規則是,如果您放棄在美國居住,就會失去綠卡。要記住下面三個重要的時間限制:如果您在美國境外停留時間少于六個月,則由美國國土安全局負責舉證您放棄您的居留權。但如果您在美國境外停留時間超過六個月但少于一年,則舉證責任將由您承擔:您有義務證明您仍然是永久居民且無意放棄您的居留權。如果您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以上,您可能被自動視為已放棄您的綠卡。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將需要舉行移民法庭聆訊,以對放棄綠卡的裁定提出異議。 除此之外,您并不會被認定真正離開了美國。如果您在美國境外停留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舉證責任與之相反。您有責任證明您仍是永久性居民。這是由于離境六個月后,您就必須申請再入境許可,必須證明您仍有入境資格。在美國境外停留六個月以上,重新申請入境許可就多了很多附加條件。如果您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以上,就可能被視為自動放棄綠卡。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通常是沒有補救辦法。